楚天法治黄石讯(彭小陛 通讯员 胡少俊 舒超)自己本来是非法传销受害者,却因做错一件“事”变成了加害者。近日,经黄石市下陆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施某某、何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法院判处施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施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自愿连锁经营业”(又称“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人员冯某某。冯某某宣称该组织承揽了一些回报高的政府工程项目,如投资69800元,二三年后将赚取1040万元;投资102800元,二三年后将赚1380万元;投资135800元,将赚1720万元,等等。被“洗脑”后的施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冯某某下线,并先后投入资金20万元。2023年8月初,看到投入的资金没有结果,施某某于是找到上线冯某某,要求退还自己的20万元投资款,遭到冯某某拒绝。同年8月28日晚,施某某邀约被告人何某某以及施某良、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介绍何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为由,将冯某某骗出并在索要投资款无果后,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管殴打冯某某,然后将冯某某控制在轿车内。后施某某迫使冯某某写下20万元欠条。8月29日凌晨3时,施某某、何某某带领冯某某向警方投案,至此,冯某某在车内被非法拘禁达8小时之久。
本案中,被告人施某某等人为索要回投资资金,非法剥夺冯某某人身自由,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机关遂作出上述判决。
事实上,传销组织人员正是利用像施某某这样妄想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贪婪心理,通过编造谎言,让急于求富的人萌生幻想,相信天上会掉馅饼,最终落入传销陷阱。本案中施某某本来是深受非法传销行为的受害者,却因法治意识淡薄,不知道积极寻求合法的救济途径,而是无视法律的威严,成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施暴者,实在是可叹、可悲。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时刻警醒传销的严重危害性,提高对传销的辨别防范能力,远离传销,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2022年上半年,被告人施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自愿连锁经营业”(又称“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人员冯某某。冯某某宣称该组织承揽了一些回报高的政府工程项目,如投资69800元,二三年后将赚取1040万元;投资102800元,二三年后将赚1380万元;投资135800元,将赚1720万元,等等。被“洗脑”后的施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成为冯某某下线,并先后投入资金20万元。2023年8月初,看到投入的资金没有结果,施某某于是找到上线冯某某,要求退还自己的20万元投资款,遭到冯某某拒绝。同年8月28日晚,施某某邀约被告人何某某以及施某良、赵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介绍何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为由,将冯某某骗出并在索要投资款无果后,用事先准备好的钢管殴打冯某某,然后将冯某某控制在轿车内。后施某某迫使冯某某写下20万元欠条。8月29日凌晨3时,施某某、何某某带领冯某某向警方投案,至此,冯某某在车内被非法拘禁达8小时之久。
本案中,被告人施某某等人为索要回投资资金,非法剥夺冯某某人身自由,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机关遂作出上述判决。
事实上,传销组织人员正是利用像施某某这样妄想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贪婪心理,通过编造谎言,让急于求富的人萌生幻想,相信天上会掉馅饼,最终落入传销陷阱。本案中施某某本来是深受非法传销行为的受害者,却因法治意识淡薄,不知道积极寻求合法的救济途径,而是无视法律的威严,成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施暴者,实在是可叹、可悲。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时刻警醒传销的严重危害性,提高对传销的辨别防范能力,远离传销,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