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
有钱不还、转移财产、企图逃避执行
以为不履行义务
就只是悬赏、失信、限高、拘留?
错!
拒不执行,还可能面临“执刑”哦~
案例一
2010年11月,刘某向舒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2018年被舒某起诉至通山法院,通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限刘某限期内偿还借款本息7万余元。2015年至2016年期间,刘某又向余某共计借款人民币50万元,2020年被余某起诉至通山法院,通山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限刘某限期内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9万余元。
2018年6月,原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刘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该公司原职工陈某就该公司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事向通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18年5月作出仲裁裁决,限该公司在裁决生效后限期内一次性支付各项伤残待遇共计人民币12万余元。后陈某于2020年8月提出执行异议,因该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通山法院追加刘某为被执行人。
被告人刘某未履行《执行通知书》《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上规定的义务。2024年1月,通山法院在查询被告人刘某2020年1月至2023年10月收支流水后发现,刘某在该期间收入58万余元,支出144万余元,收入支出明显超过合理生活开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上述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
2024年1月20日,刘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在审理中,被告人刘某家属已向通山法院支付了执行案款人民币15万元。
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积极履行部分执行案款,可酌定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二
2022年11月,申请执行人通山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某民事经济纠纷一案,经通山法院审理,判决任某赔偿通山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物损失8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42万余元。任某不服判决,上诉,2023年2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任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山法院经查询,了解到被执行人任某在2023年3月1至2023年5月期间收入为59712.63元,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通山法院经查理认为,被告人任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在一审判决前已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任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三
2018年9月,被告人王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罗某诉至通山法院。通山法院判决: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罗某经济损失16万余元。因王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罗某于2019年4月申请强制执行。后王某仅于2019年10月向通山法院缴纳案件执行款4万元。因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山法院于2021年12月对王某拘留十五日。2021年至2022年间,王某在武汉务工,有固定工资收入,但王某每次在收到入账后不久就将卡内款项转移,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2022年9月,通山法院将被告人王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2022年10月立案侦查。2024年4月,王某被抓获到案。
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与申请执行人罗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罗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什么是拒执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称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触犯拒执罪的主体
1.被执行人;
2.提供执行担保的人;
3.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
4.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的人。
拒执罪常见的犯罪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常见的拒执罪追责途径:
1.执行法院发现拒执罪的犯罪线索后,可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执行法院未对拒执罪进行移送,申请执行人可自行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
3.执行法院未移送,或法院移送、申请执行人自行控告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触犯拒执罪后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寄语
在此,提醒案件当事人,依法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应尽的义务,任何逃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也督促全体被执行人,要积极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切莫让民事纠纷变成刑事惩罚。不仅毁了自己的人生,还将对家人造成无法弥补的缺憾!
(黄淼)